本案中,陈某作为某环卫公司的清洁工,根据公司安排主要负责工业园区路段垃圾清扫,因落叶太多=,垃圾桶装不下,陈某便将落叶进行焚烧,因焚烧行为引发火灾,进而造成他人财产受损的后果。对陈某的行为的认定按照前述标准进行判断。首先,从行为的表现形式看--。陈某早上七八点在其清扫道路附近的菜地旁焚烧落叶●◆◆,该行为与履行职务行为具有时空上的一致性,且其在焚烧落叶之时身着某环卫公司配发的清洁工工作服●★,被害人依据社会共同经验足以相信陈某是在履行垃圾清扫的职务行为,至于该焚烧行为是否被单位管理规定所禁行不影响对职务行为的认定▼▪,因为用人单位内部的规定并不为被害人所明知。其次,从行为的内容看。陈某的焚烧行为,虽然未经某环卫公司明确指示,但该行为的客观目的是★●“清扫处理垃圾”,其内容与清扫道路的工作内容具有非常紧密的关联性,且陈某及其他清洁工长期在事发地焚烧垃圾,某环卫公司对陈某在该地焚烧垃圾应当知晓•●,对焚烧行为将会引发火灾的风险能够预见,也有能力通过有效措施予以避免。某环卫公司称其对落叶清扫程序已制定管理规定,但是无证据证明该管理规定已实际运行的情况,也无证据证明某环卫公司已采取向清洁工人发放垃圾袋、安排渣车装运垃圾的情况,其本身亦存在监督管理瑕疵。另外…,某环卫公司辩称陈某焚烧落叶不是为了公司利益而是为给其菜地增肥,从证据看,其他清洁工与陈某一样均在事发地焚烧垃圾,即使陈某存在处理垃圾与获取肥料两种动机,其行为仍在某环卫公司可预见、合理偏离的范围之内。因此,综合考虑陈某焚烧行为的内容、时间、地点、行为之名义、行为的受益人-,以及是否与用人单位意志关联等因素,能够认定其焚烧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对该行为引发火灾造成的损失,应由某环卫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陈某系某环卫公司职工,负责工业园区路段垃圾清扫。2022年3月20日早上,陈某着工作服清扫道路落叶并装进垃圾桶…。因前晚风大=◆、落叶太多,垃圾桶装不下,陈某便将垃圾桶的落叶倾倒在道路附近住宅后的菜地旁进行焚烧。早上七八点陈某点燃落叶离开后,焚烧落叶引燃周围堆放光缆,导致附近某商贸公司的部分房屋…=■、设备因火灾受损•△●,经某商贸公司在庭审中申请评估鉴定,核定其损失金额为217874.60元。2022年4月27日,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对上述起火事实及原因进行了认定。某商贸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环卫公司、陈某▼▪、某通信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17874●★▪.60元及评估费用20500元。某环卫公司辩称,陈某焚烧落叶是为给自己菜地增肥,且违反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不属于职务行为,系个人行为。
另查明▼●,焚烧落叶引燃的光缆系某通信公司堆放在租用仓库外面地面。陈某长期在前述菜地处或其他地方倾倒垃圾,有时会将落叶等垃圾进行焚烧■。其他清洁工也存在将清扫垃圾进行焚烧的情况。
此标准要判断侵权行为是否与职务行为具有通常合理的联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要素▪:(1)是否能被用人者预见。用工单位对工作人员能够控制监督,这是用人单位为工作人员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来源-…,因此,只有侵权行为的内容对用工单位来说可预见、可监督、可控制,才能够被认为是与执行工作具有内在联系。(2)是否为了用人者利益ng28南宫相信品牌力量。根据替代责任的报偿理论,▼“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原则,工作人员的行为在客观上应是为了用工单位利益而为之=▪=,若仅仅是为了工作人员个人利益★▪,不宜认定为职务行为,但该标准主观性较大-◆•,法院在认定时需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
一、某环卫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某商贸公司财产损失217874.60元;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主要涉及环卫工人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焚烧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的认定,这也是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承担侵权替代责任的关键。
此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要素:(1)时空上的一致性,即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在履行职务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用工关系的本质是工作人员根据单位的规定在某时、某地工作执行工作任务★=◆,因此,一般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场合的行为容易被认定为职务行为。但随着新兴行业的发展,许多行业的工作时间、地点具有不确定性…-,如外卖骑手、专车司机等行业,所以时空一致性标准不是认定职务行为的充分条件。(2)外观上的一致性,即侵权行为与履行职务行为具有同一外观•=,且这种一致性应该以被害人及社会共同经验认知程度为标准进行判断,若侵权行为外观上足以使被害人相信行为人在履行职务,那么就应该认定属于职务行为■。司法实践中•,法官应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此予以审查认定。
关于侵权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的认定•…▼,学界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1)主观说,即以用工者或者被用工者的意思为标准…=-;(2)客观说■△•,是以行为的外在表现为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需对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但对职务行为的具体判断标准没有进一步予以明确…•▪。因此●▪,一直以来司法实践主要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从事雇佣活动”的规定,对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多采取客观说,即依据被用工者行为外观与职务行为是否具有关联性进行判断△=-。如何理解▼■▼“关联性”,我们认为可从以下两个标准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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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范围•=△,除一般的认知原则-,还应综合考虑其他特殊因素★●■,如行为的内容、时间、地点、行为之名义、行为的受益人,以及是否与用人单位意志关联等因素=。本案中▼★▪,陈某在工作时间内,着清洁工工作服将清扫的落叶焚烧,其焚烧行为虽违反了环卫公司内部管理规范,但从行为外观及社会一般大众视角来看,仍属于“清扫处理垃圾-”的职务范畴。某环卫公司辩称陈某焚烧落叶是为给自己菜地增肥△,但从证据看,其他清洁工与陈某一样长期在事发地焚烧垃圾★△,即使陈某存在处理垃圾与获取肥料两种动机,但其行为本身与履行职务存在内在联系▪,该行为外观并不能使被侵权人产生“陈某系从事个人行为”的认识▼=。某环卫公司还称★,其对落叶清扫程序已制定管理规定,但其对严格按规定流程进行实际运作••…、落实管理规范的具体情况未尽举证责任,其本身亦存在管理责任与瑕疵。综上,陈某的焚烧行为系职务行为,对该行为引发火灾造成的损失,应由某环卫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另,因本案中无证据显示光缆属于有特殊保管的危险品,也无证据证明通信公司的堆放行为存在违法违规、不妥的情形•,故某通信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廖春丽承办的▼★、付春杰编写的《环卫工人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焚烧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的认定——某商贸公司诉某环卫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案》入选《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